
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
新竹市竹蓮市場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090505 第一版
一、 新竹市竹蓮市場行銷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為維護 職場性別工作權平等及提供員工與受服務對象免受性騷擾之工 作及服務環境、防治性騷擾事件發生、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 道、維護當事人權益,依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、「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、「性騷擾防治法」、「性 騷擾防治準則」,訂定本辦法,並公開揭示。
二、 本公司性騷擾事件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。
三、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各級主管對其所屬員工、員工相互間或員 工與受服務對象間、員工遭任何人申訴之性騷擾事件。性騷擾 之行為人如非本單位員工,本單位依法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 協助。
四、 本辦法依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 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:
(一)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 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。
(二)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 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五、 本公司應採行適當措施,防治性騷擾情形,並設置專線電話 (03-5620628)、傳真(03-5614526)、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(chulien@chulien.com.tw),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,以 受理申訴;如有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發生時,應即時檢討、改善 防治措施、受理申訴或協助提出告訴。
六、 性騷擾之申訴,原則上應以具名書面為之,如以言詞提出申訴 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,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。申訴書應載明下列 事項:
(一)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 (二)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(三)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七、 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,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 議通知書送達前,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 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八、 本公司為處理第六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 為之外,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。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,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 然委員外,餘委員由董事長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 員工擔任,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。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董事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並為會議 主席;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。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雇主時,本公司員工或求職者除可依本 公司內部管道申訴外,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九、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其本人為當事 人或當事人之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、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家長、家屬關係者,應自行迴避。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,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 關係但因有其它具體事實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,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,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。 十、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 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;違反者,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,本公 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,並解除
其選、聘任。 十一、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
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 理之建議。 前項決議,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。
十二、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,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, 延長以一次為限。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 異議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提出申復, 並應附具理由,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。經 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。
十三、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,經申訴人同 意後,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,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。
十四、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 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如涉及刑事責任 時,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。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 告之事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 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
十五、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 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,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 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十六、本辦法由董事長核定公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